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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邹某某,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