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春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60号原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梓,男,1980年1月6日出生。被告刘春景,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秋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