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17)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襄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群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襄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