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彭书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书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92号罪犯彭书锋,男,生于1985年4月29日,汉族,陕西省丹凤县土门镇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以(2009)莲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二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彭书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书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改造积极性高,认真钻研生产技巧,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进行原材料加工,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6余个。该犯2012年度因生产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1256分,折合十二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书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彭书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书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