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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田留金与戴瑜宇、邓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留金,戴瑜宇,邓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坛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田留金,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火荣,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戴瑜宇,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邓莉娟,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金荣,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田留金诉戴瑜宇、邓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留金及委托代理人黄火荣和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留金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戴瑜宇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借期几个月。后仅归还了9000元。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11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两被告辩称,戴瑜宇借了原告1万元,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该借款是用于赌博的,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戴瑜宇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借期几个月,后戴瑜宇仅归还了9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又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当庭举证被告戴瑜宇出具的借条1份可以证明被告戴瑜宇拖欠原告借款11000元的事实,因借贷合同所生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辩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瑜宇、邓莉娟应返还原告田留金借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账号:833001880000208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75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