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商初字第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州成氏圣泰工贸有限公司、成雨轩、成爱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青州成氏圣泰工贸有限公司,成雨轩,成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42-1号原告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飞达街53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珍。被告青州成氏圣泰工贸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宋城8号楼15-16号。法定代表人成雨轩。被告成雨轩。被告成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成氏圣泰工贸有限公司、成雨轩、成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邢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