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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黄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黄忠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953号原告:周志华。被告:黄忠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诉被告黄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志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志华负担。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