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黄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黄忠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953号原告:周志华。被告:黄忠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诉被告黄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志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志华负担。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