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满会东与宋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会东,宋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满会东,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宋少辉,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满会东与被告宋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满会东尚未治疗终结,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原告治疗终结,证据材料齐全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赵立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