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国付与王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付,王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15号原告周国付。被告王吉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周国付诉被告王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初,在朋友聚会中,原告与被告认识。此后,被告以还朋友款、装修房屋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钱。至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9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还了20000元,尚欠177000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17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国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全部退回原告周国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湲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