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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临桂县供销合同社联合社、临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申请执行申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桂县供销合同社联合社,临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临桂县供销合同社联合社。申请执行人:临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桂县供销合同社联合社、临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申请执行申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