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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75号原告:苏某,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