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辖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吴紧根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紧根,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辖初字第37号原告吴紧根。委托代理人顾璇、杨小雪,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4楼。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玲,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紧根与被告凯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凯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应属承包合同纠纷,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秦淮区辖区内,原告吴紧根提供的“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17号10幢4楼”只是被告凯盛公司的临时办公地点,并不是被告凯盛公司的���所地,被告凯盛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凯盛公司的注册地虽为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但该公司并非实际在此经营,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4楼,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晶审 判 员 刘燕审判��员田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