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作东与舒成海、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东,舒成海,奚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张作东,男,住前郭县文化街.被告舒成海,男,住前郭县长山镇兴化委.被告奚宇,女,住前郭县长山镇兴化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东诉被告舒成海、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舒成海涉嫌刑事犯罪,被批准逮捕,现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的裁判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舒成海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