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何列清与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列清,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鹤行初字第97号原告何列清,男,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乡二凉亭村*组。被告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覃黔邵,局长。原告何列清诉被告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列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列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