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曹俊与曹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曹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曹俊,男,1958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敦文,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安良,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吕细送,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诉被告曹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俊负担。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