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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刘玉锋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原告杨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