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启泰塑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大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启泰塑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大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999号原告:绍兴市启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海林。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被告:绍兴县大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启泰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大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大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启泰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大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启泰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