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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大尉、陈蓓与陈蓓、戴俊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尉,陈蓓,戴俊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0号原告张大尉。被告陈蓓,二七区幸福路14号院6号楼29号。被告戴俊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尉诉被告陈蓓、被告戴俊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