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大尉、陈蓓与陈蓓、戴俊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尉,陈蓓,戴俊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0号原告张大尉。被告陈蓓,二七区幸福路14号院6号楼29号。被告戴俊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尉诉被告陈蓓、被告戴俊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