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89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启苏。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