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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苏立望与王青盾、郑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望,王青盾,郑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54号原告:苏立望,委托代理人:曾清科。被告:王青盾。被告:郑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望诉被告王青盾、郑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才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立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苏立望承担。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前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