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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宾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宾刑初字第263号朱济亮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济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宾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济亮,男,196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9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自治区××县宾州镇长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济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朱济亮驾驶桂AG19**号中型自卸货车沿322线国道由南宁方向往柳州方向行驶,至322国道701KM+650M路段(宾阳县邹圩镇白山村路段)时,遇情况在采取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跑偏横到对向车道,与对向由黄覃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公路设施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覃忠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济亮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调解,被告人朱济亮共赔偿被害人黄覃忠家属人民币140000元(已全部兑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的家属出具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朱济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调解记录、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济亮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济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济亮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协助救援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济亮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覃忠家属共计人民币140000元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兑现),取得被害人黄覃忠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青 晴人民陪审员  覃小君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芳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