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洪梅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梅,杨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梅。被执行人杨东明。关于王洪梅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东明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东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冻结被执行人杨东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卡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