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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杨占兵等诉杨达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全胜,杨占兵,毛爱香,杨达春,王辉,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肖全胜,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占兵,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侗族。被申请人毛爱香,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达春,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侗族。被申请人王辉,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侗族。被申请人张晔,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侗族。申请人肖全胜、杨占兵与被申请人毛爱香、杨达春、王辉、张晔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毛爱香、杨达春的银行存款54000元、对被申请人王辉、张晔的银行存款54000元采取��前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全胜、杨占兵以情况紧急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毛爱香、杨达春的银行存款54000元、对被申请人王辉、张晔的银行存款54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毛爱香、杨达春的银行存款54000元、对被申请人王辉、张晔的银行存款5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肖全胜、杨占兵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建 华审 判 员 杨 文 军审 判 员 孙 俊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