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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代顺荣与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房管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顺荣,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代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代顺荣。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第三人代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顺荣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代顺荣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顺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顺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代顺荣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