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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代彬诉刘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彬,刘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29号原告代彬,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煜,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代彬与被告刘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彬诉称,其是吊顶安装工人,被告在北三环大明宫建材批发市场做板材生意。2012年12月份,被告让其在咸阳市东郊中心医院住院部做铝扣吊顶,其做工期限为一个月,人工费共计4万余元,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尚欠2.9万元。2012年8月份至今年3月份,被告让其在西安市区做家装吊顶,经结算,被告下欠其人工费1.14万元。故至今被告共欠其4.04万元至今未付。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均一拖再拖。其无奈之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人工费4.0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代彬是吊顶安装工人。被告刘煜在北三环大明宫建材批发市场经营板材吊顶生意。2012年12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咸阳东郊医院工地做吊顶,在原告干活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及生活费,剩余部分劳务费未给付。2013年7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代彬工队咸阳中心医院住院部铝扣板吊顶等工费合计:29000元正(贰万玖仟元整)刘煜2013年7月09日。另,从2012年8月份到2013年3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在西安市区做家装吊顶。2013年7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代彬吊顶工钱11400元正(壹万壹仟肆佰元整)刘煜2013年07月09日。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数次共给付原告56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做吊顶,被告理应支付劳务费。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证言为证,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款金额部分,应扣除被告已还的5600元,剩余3.48万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彬劳务费3.48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已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辛敏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