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9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立特,罗福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085号原告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恒富中街7号院3号楼5-102房。法定代表人陈碎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卫锋,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东留镇新街9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征华,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立特,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福元,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与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韩江公司)、吴立特、罗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韩江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韩江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既无营业场所,又无分支机构,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德力西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约定了“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亦约定签约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国际花园项目部”,故各方有关本案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且该约定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韩江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璟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欣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