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9日。委托代理人刘万平,仁寿县龙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