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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9日。委托代理人刘万平,仁寿县龙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