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哈民申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孝智与方正县会发镇珠河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雪,王建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哈民申字第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雪,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黑龙江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花,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雪因与被申请人王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对本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王雪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协商,同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王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