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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田某、朱某甲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朱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7月,田某、朱某甲协议离婚。2010年11月11日,田某、朱某甲复婚。复婚后,双方因缺少沟通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6月25日,田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田某、朱某甲离婚;2、婚生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3、诉讼费由朱某甲承担。原审法院认为:田某、朱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理解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相沟通,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田某要求与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负担。宣判后,田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两人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田某考虑小孩生活,又与朱某甲复婚,但夫妻并不在一起生活,从夫妻双方性格、感情沟通等方面,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朱某甲脾气暴躁,开口骂人,动手殴打田某,复婚后2年多时间曾多次殴打田某,夫妻长期分居,见面不说话,要说话就是朱某甲骂田某,根本谈不上沟通二字,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就不应该维持下去,原审法院简单判决驳回田某的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田某在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朱某甲在二审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田某、朱某甲系自主婚姻,虽然婚后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造成的,只要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田某认为朱某甲存在殴打田某以及双方长期分居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从现有的情况看,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田某要求与朱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田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余江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