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浦江县立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立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浦江县立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立文。委托代理人傅承建。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自建。原告浦江县立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同被告发生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机电设备,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止,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2482.22元。后经原告催讨,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2482.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对账单两张。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机电设备买卖业务。2013年7月30日,经结算,截止2013年6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2482.22元,并由被告出具对账单两张。后经催讨,所欠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2482.22元及相应合法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浦江县立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2482.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142482.22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