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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开国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2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438-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某、吕某工程尾款4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72.88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40972.88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明银行存款40972.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