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肖顺荣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肖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李刚,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肖顺荣,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肖顺荣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依法减半收取851元后,本院决定再减收8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51元。代理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