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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葛锦泽、王香妮与葛世新、刘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锦泽,王香妮,葛世新,刘淑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葛锦泽。原告王香妮。被告葛世新。被告刘淑芳。原告葛锦泽、王香妮诉被告葛世新、刘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葛锦泽、王香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锦泽、王香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