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葛锦泽、王香妮与葛世新、刘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锦泽,王香妮,葛世新,刘淑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葛锦泽。原告王香妮。被告葛世新。被告刘淑芳。原告葛锦泽、王香妮诉被告葛世新、刘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葛锦泽、王香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锦泽、王香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