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与高某乙、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乙、高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助理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