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张晓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张晓静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0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403,组织机构代码50002134-2。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静,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同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原告已预交212.5),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106.2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植少佳审判员 陈嘉昇审判员 黄馨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