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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继涛与江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涛,江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3)三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王继涛。被告江小军。原告王继涛诉被告江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涛到庭、被告江小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他的白灰料未付款,现要求被告支付白灰款1674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答辩意见,并经被告质证:1、2009年5月10日收款收据一份;2、2010年2月3日欠条一份;3、2010年3月4日收款收据一份(价款1440元);4、2010年3月16日收款收据一份(770元);5、2010年3月15日收款收据一份(价款1470元);6、2010年3月30日收款收据一份(价款1470元);7、2010年4月17日收款收据一份(价款1660元);8、2010年4月26日日收款收据三��(价款分别为2880元、1660元、1440元);原告提供以上证据,欲证明被告购买其白灰所欠付的价款。原告申请本院向赵亮调查,欲证明以上十份证据所记载的白灰,是赵亮经手接收。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江小军在三原县冶金大道化肥厂施工时雇佣赵亮收料等,于2009年5月10日由赵亮经手购买原告王继涛白灰24方,并出具票据一份,于2010年2月3日因赵亮收原告的白灰料欠原告款项2000元,并由在化肥厂施工的张小恒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另2010年被告在鲁桥镇施工时雇佣赵亮收料等,原告提供2010年3月4日收料单一份、价款1440元,2010年3月16日收料单一份、价款770元,2010年3月15日收料单一份、价款1470元,2010年3月30日收料单一份、价款1470元,2010年4月17日收料单一份、价款1660元,2010年4月26日收料单三份,一份为13.5方、价款1660元,一份11.7方、价款为1440元,另一份为23.4���(两车)、价款为2880元。2013年2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白灰款,诉讼中,经公告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在雇佣他人期间,由他人实施的雇用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雇主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白灰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小军给付原告王继涛白灰款167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0元,由被告江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