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6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献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冀DKXX**、豫AFX**挂半挂货车与张某某驾驶的豫ETBX**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程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民一庭审理结案,被告人程某某应赔付款项已履行完毕并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人程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解除扣押车辆裁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无前科证明;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某在案发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秀文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