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孟月根与王建强、徐雅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月根,王建强,徐雅琴,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强裕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孟月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志娟。被告王建强。被告徐雅琴。被告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强裕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月根诉被告王建强、徐雅琴、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强裕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月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