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然然诉被告徐建华排除妨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然然,徐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石然然,女,198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华,女,195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然然诉被告徐建华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于石然然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然然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然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然然负担。审判长 许 磊审判员 王 慧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