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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峰诉被告赵连正、尹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峰,赵连正,尹秀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李春峰,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身份证号130205196810020054。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连正(曾用名赵连政),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被告尹秀丽,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峰诉被告赵连正、尹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峰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