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沈国松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国松,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松。委托代理人刘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上诉人沈国松因与被上诉人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开民初字第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国松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沈国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国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上诉人沈国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燕红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