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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张媛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何梁,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萌。被告王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媛诉被告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履行完毕,原告张媛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二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张 文 燕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