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张媛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何梁,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萌。被告王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媛诉被告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履行完毕,原告张媛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二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张 文 燕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