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梁春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虎,梁春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49号原告王顺虎,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春裕,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梁春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春裕银行存款一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