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伏良诉被告周均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良,周均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李伏良,男,43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峪泉村。被告周均琴,女,40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良诉被告周均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良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伏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伏良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