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59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素明与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小民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明,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小民,柯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5989-2号原告马素明,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廖山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瑞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0号第八层金榜大厦8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127173-X。法定代表人李雪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庄良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曼司。被告许小民,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柯鹭玲,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马素明与被告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小民、柯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许小民、柯鹭玲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苏兴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