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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成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4号罪犯张成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成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建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