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秋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刘秋生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张忠建,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春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刘秋生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开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决定受理,并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送达给被告。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张忠建、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代理人曹思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秋生诉称,2013年2月9日18时10分,王连喜驾驶豫B508**号轿车沿大广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神岗村处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碰撞后肇事司机王连喜驾车逃逸。(第二天主动投案)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往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左腓骨骨折,医生将原告头部伤口缝合后,将左下肢石膏托外固定,并要求住院治疗,因原告无钱住院,只好回家在本村卫生室继续治疗,因伤势严重,原告只好于2013年2月15日又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25日肇事司机王连喜支付原告住院费用8888.16元后,原告出院。共住院38天。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连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依法申请伤残鉴定,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汴医科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164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损伤属十级伤残。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6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38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15049.8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27334.28元。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辩称,其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鉴定费其不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8时10分,王连喜驾驶豫B508**号轿车沿大广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神岗村处,与步行过马路的刘秋生、刘天涛发生碰撞,碰撞后肇事司机王连喜驾车逃逸,造成刘秋生、刘天涛受伤的交通事故。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连喜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秋生、刘天涛不负事故责任。刘秋生当天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后回家,到本村卫生室治疗,2013年2月15日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25日出院,共住院38天,出院后又到本村卫生室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9529.27元。经原告刘秋生申请,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汴医科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164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原告刘秋生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刘秋生支付鉴定费700元。刘秋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事故车辆豫B508**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刘秋生在事故中受伤,其民事权益应予以维护。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B508**号轿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肇事司机王连喜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责险承保公司对此免责。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166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4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以支持200元为宜;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15049.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以支持3000元为宜;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7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且本案商业三责险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免责,故原告可另案向本案肇事司机王连喜主张。综上,原告刘秋生各项损失共计2463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秋生各项损失共计24634.28元;二、原告刘秋生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瑞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