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惠、任云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惠,任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248号申请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惠,女,生于1965年6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任云飞,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盐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与2013年8月15日,依法为头绵阳市众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盐亭县XXXXX商住用房(第1层的第7号,建筑面积为13.32平方米,商用门面:第2层的第7号,建筑面积为13.32平方米,住宅用),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XXXXXXX**号,2013年9月27日买受人何光会,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住盐亭县XX乡XX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以15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位于盐亭县XXX商住用房(第1层的第7号,建筑面积为13.32平方米,商用门面;第2层的第7号,建筑面积为13.32平方米,住宅用),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XXXXXX**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2:买受人何光会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刘仁辉审判员 王仕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