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许某某,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鹏君,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发展,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