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庄纯雅与吴世春、蔡文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纯雅,吴世春,蔡文革,陈水宝,林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庄纯雅,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金钩、蔡鸿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春,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文革,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水宝,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清河,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纯雅与被告吴世春、蔡文革、陈水宝、林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纯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